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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职院院发〔2019〕79号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时间:2019-12-05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建设好智慧校园,根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湖南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各类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建设,物联网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规划立项服务需求为导向,逐步实现高度业务协作与资源整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社会公众对学院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院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本文件所指网络安全是包括物理安全、通讯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和计算环境安全的整体,但不包括内容安全部分。内容安全主要是指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院的教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信息化工作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第六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

   2.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规章制度;

   3.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4.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学院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院建立信息化专家库,一般由校内外的信息化工作专家组成,在重大决策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学院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和经费评审等工作,须经专家组论证后实施,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负责部门,承担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

   2.制定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运行与管理及保障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

   3.负责实施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信息化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和管理;

   4.配合使用部门,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建设、集成与整合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学院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部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6.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系部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网站建设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并请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应用推广、管理和维护。

   3.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本部门严格按照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4.负责本门网站规划和建设及网站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内容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

   5.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育信息化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教育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及相关培训。

   6.各职能部门及教学系部根据学院年度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本部门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实施技术方案。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定;计划财务处及审计处负责项目预算核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十条  信息编码要符合统一管理原则:信息技术中心在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本院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信息编码要符合唯一性原则: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使用唯一的身份标识,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信息技术中心制定后发布。单位编码是各单位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由党政办和信息技术中心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共享性原则:在代码统一编制完成后,在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替换其原有信息系统中的编码规则;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原则,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准接入校园网。

第四章  信息化校园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校园平台是指由网络基础设施、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共享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智能校园系统等平台和一卡通中心等通用应用系统构成的学院层面的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信息化校园平台由信息技术中心牵头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数据源头生产单位负责相关数据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对数据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技术中心保证每一项数据只有唯一的合法来源。

第十七条  内各单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备案,获得信息技术中心和数据源头生产单位的联合授权方可使用信息化校园平台的共享数据。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规划、选购和使用实行规范和统一的管理。各部门需要添置接入校园网络的系统软硬件(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时,属耗材范围的归口信息中心申购,属固定资产的需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由财务处核定项目预算,学院统一招投标采购。

第十九条  网络服务器、交换机和网上存储系统、办公软件等与校园网关联的软硬件设备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已有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应在项目的网络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部门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存档,信息技术中心参与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与弱电系统须在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立项和建设。各信息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勤与保卫处、基建处等负责具体实施。信息技术中心参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内的一切通信和网络设施均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批准校外单位在校园内铺设通信设施或自行施工安装光缆、通信(含电视)电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铺设的管沟、线缆和通讯设备,信息技术中心可联合后勤与保卫处予以处置

第六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是指学院各种通用应用系统和业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共享数据库是学院抽取、分发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院所有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和统一数据的标准。新建子系统必须要求开发或供应商提供其数据库结构和相关文档,同步到共享数据库中的公共数据必须符合学院数据交换标准。原有子系统的归属部门必须要求原开发或供应商提供需要同步数据的相关文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不重复建设,凡属教育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和改造的项目(原则上该项目属于学院年度信息化建设规划内的项目),皆由各需求部门提出功能需求,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需求部门牵头实施,国资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各应用系统建设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负责该系统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系统的查看浏览权限,由各业务系统归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设置方案,一般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部门信息员具体负责。各业务系统要确定部门信息员为系统管理员,并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七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学院官网总体规划设计、网站版面架构,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负责保证学院网站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八条 二级网站是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建立的网站。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页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报宣传部备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良信息,以确保信息内容安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专题性网站(指有专项建设经费的项目)应经学院批准,由需求部门采用不同形式建设独立部署其安全由建设使用部门负责,信息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建立二级网站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由宣传部牵头组织对二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评比,网站评比成绩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包括学院规划、建设、发展的有关信息,为实现学院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院基本状况的各种基本信息等。学院网站及各类二级网站是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校园网络信息按发布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分为如下5大类:

1.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

2.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

3.面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

4.面向有关单位、部门的信息;

5.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院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责分工,学院概况、校园新闻由宣传部负责发布;其他二级通知栏信息,由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宣传统战部会同党政办、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共同负责校园网络内容安全工作。对学院网站、二级网站、各种互动版块出现的不良信息,信息管理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学院规定,及时予以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四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和内容安全个方面。见第四条

第三十六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院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院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和应用系统内容安全、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已有的业务系统(含各种网站)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定期检查和扫描,对发现的问题,相关业务部门应立即整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达到安全要求的系统,信息技术中心可关停该系统的运行。后续新建的业务系统在设计和招标阶段,应将信息安全列入建设指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需增加信息安全审查验收内容,未达到标准的不予验收付款。

第三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保存用户上网记录,并配合公安、国安等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要求,提供用户有关上网记录。

第三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的,账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内容安全,一旦在校园网上发现如虚假、恶意辱骂、煽动滋事等不良信息,及时向宣传统战部、信息技术中心举报。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相关不良信息予以删除,对有违纪行为的账号根据严重程度予以临时查封或注销处理,情节十分恶劣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物联网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物联网指学院智能水电、智能空调、智能电梯、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慧教室等。

第四十二条 由各需求部门提出功能需求,信息技术中心参与技术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需求部门牵头实施,国资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各智能系统建设完成后系统使用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

第十一章  信息化工作保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一定的投资强度设立常规化的信息化建设及管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管理、系统功能改进和数据维护、部门内信息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切实推进学院各部门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拟定年度信息化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列入学院职工培训计划。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信息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部门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增强信息化建设意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信息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